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补贴,标准为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十。

分配到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岗后即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和科技津贴、民族区津贴等待遇。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