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其境内的自然资源。

开发利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境内自然资源,应照顾当地利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向区主管部门缴纳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管理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