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境内自然资源,应照顾当地利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向区主管部门缴纳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管理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