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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有效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应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促进本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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