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应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促进本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