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营私舞弊,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旅游经营者财物的;(四)违反规定进行处罚的;(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