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第二十条已修改督导室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一)听取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三)召开座谈会;(四)听课;(五)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六)现场调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