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每年的5月12日所在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宣传网络,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