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