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四十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