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2日发布,2008年12月30日、2012年1月20日修正的《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