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二条
回到全文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