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从事犬只销售,开办犬只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污染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