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犬只销售,开办犬只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污染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