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本市公共设施建设体系。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无主、弃养、扣押、没收的犬只。在犬只收容场所之外,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无主、弃养、扣押、没收的犬只,并对其进行监督。提倡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收容和领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收容和领养犬只的社会团体应当报市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