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斗犬”活动;

(三)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用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