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建设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