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建设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