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