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