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七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其他行业和生态用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