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免费发布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