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林业、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