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水统计,调查、搜集、索取取用水有关资料,核查相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