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改善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公布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功能区内排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