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条已废止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