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因承包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