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