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履行农村公路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村、居委员会具体负责村道的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