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自治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编制自治州、县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与农村公路衔接的渡口、码头及客、货运站场设施以及通讯管道、杆路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