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对景点环境有损害的一切生产、开发、建设活动;未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及其他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