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七条有效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度,形成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行发展,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衔接,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