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