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