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