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