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