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法规草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法规草案成熟的,将法规草案文本交付表决;

(二)认为法规草案修改后,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三)认为法规草案需要作较大修改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修改,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