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