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