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并且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