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负责酒类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和酒类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应当定期通报工商、卫生、酒类管理等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内不安全酒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召回制度。

 第八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的复印件;

(五)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明细表;

(六)与酒类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文件和工艺流程图;

(七)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件;

(八)酒类生产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并且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