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造成损害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