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酒类的,由酒类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经营酒类,没收违法所得。无证批发的处五千元罚款;无证零售的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