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销售禁止酒类的,由酒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并视其违法事实和情节处违法销售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酒类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