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六条有效申报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综治机构申诉。设区的市综治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