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