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二条有效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公开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