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要约相对方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工会的组织、指导下进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