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条有效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要约相对方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工会的组织、指导下进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