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一)有开展募捐、进行公益活动的人员、场地等条件;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合法、规范、有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