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