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募捐财

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