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