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

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