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募捐财产总额;
(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包括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受赠财产数额);
(三)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在受益人集中的乡村、街道,还应当将募捐财产分配使用的有关情况明细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